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事項說明與聲明
一、 蒐集之目的:
(一) 從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允許從事之業務。
(二)台端之個人資料得為法務部規定之以下任一目的進行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
(一三五)資(通)訊服務、(一三六)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一三七)資通安全與管理、(一五四)徵信、(0三七)有價證券與有價證券持有人登記、(0四四)投資管理、(一六六)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0九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四0)行銷、(一七七)其他金融管理業務、(一八一)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0六0)金融爭議處理、(0六一)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0五九)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六三)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任何其他「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所規定而合於本公司業務範圍之目的、及/或現行法律或任何未來被施行或修正之法律所允許並合於本公司業務範圍之其他目的(以上項目之定義以及內容,應以法務部隨時修訂及公佈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所載者為依據),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三) 為(1)提供基金申購、贖回、轉換與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及任何其他類似或相關之服務或資訊予 台端及/或 台端公司/機構;(2)進行與達成 台端及/或 台端公司/機構的交易;(3)提供 台端其他服務之資訊;(4)委託第三人提供各種服務之需求;(5)依中華民國法令、利用之對象(參本說明第三、(三)點)所在地主管機關法令規定;及/或(6)依法定義務、金融監督、依契約、類似契約關係或其他法律關係等,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
二、 個人資料之類別:
(一) 足以辨識個人、個人描述、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辨識財務、家庭情形、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財產、職業、資格、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等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C001)辨識個人者;(C002)辨識財務者;(C011)個人描述;(C021)家庭情形(C023)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C032)財產(C038)職業(C052)資格或技術(C054)職業專長(C061)現行之受僱情形(C064)工作經驗(C068)薪資與預扣款(C069)受僱人所持有之財產(C081)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C082)負債與支出(C083)信用評等(C084)貸款(C085)外匯交易紀錄(C086)票據信用(C091)資料主體所取得之財貨或服務(C092)資料主體提供之財貨或服務(C093)財務交易。
(二) 其他在契約或其他資訊中所提供而足以辨識 台端身分之個人資訊,或任何其他法務部公告之個人資料類別,包括 台端姓名、電郵地址、電話號碼、地址、職位、工作情況、任何其他得用以辨識 台端身分資料、及現行法律或任何未來施行或修正之法律所允許範圍內之其他資訊。(上述資料合稱「個人資料」)(以上項目之定義以及內容,應以法務部隨時修訂及公佈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個人資料所載者為依據,修訂後之個人資料其適用應參酌實質認定之)。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於本公司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內,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1. 台端與本公司契約關係終止後之二十年期間;2.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3.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4.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5.經本公司主動或經 台端以書面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 台端之個人資料;6.以上述期間較長者為準。
(二) 地區:獲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及經營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其營業 活動之相關地區及為達蒐集、處理及利用目的所必須使用之相關地區:包含 本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 集團關係之公司、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訂有契約之機構或顧問 等所在之地區、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需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接 收者所在地。
(三)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之對象:
1. 本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 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或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 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含共同行銷、合作推廣等,包括但不限於境外基金機 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移轉代理人等)或顧問(如律師、會計師)、獲主管機關許可受讓證券商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2. 金融監理或依法有調查權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 臺灣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同業公會、股票發行公司、交割銀行、臺灣票據交換所(發放股利)、臺灣總合股務公司等依法令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構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發行、 買賣、徵信、交易、交割、股務等有關之相關機構,及對第一點所列利用對象有管轄權之金融監理機構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
(四) 方式: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文件、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為蒐集、處理、利用與國際傳輸(包括但不限於使用電子文件、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學技術之適當方式等)。
四、 資料保護:對投資人之資料應妥當保護,避免遺失或未經授權之使用、銷燬、修改、再處理或公開。如該資料已逾法令規定之保存時限且無保存之必要時,應確實銷毀。
五、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 台端就本公司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 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 台端請求為之。若 台端擬行使上述任一權利,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提出書面請求,本公司就該書面請求之決定,將於收到書面請求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 台端。前述十五日期間於必要時,得予再延長十五日,本公司並將以書面通知 台端。如係請求查詢或閱覽文件, 台端應於收受本公司通知後,於通知指定之期間內,至本公司通知函指定之地點查詢或閱覽。如 台端逾期未查詢或閱覽文件者,需向本公司重新提出書面請求。
六、 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 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公司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 台端相關服務。若 台端的個人資料有任何變更,請 台端通知本公司。 台端聲明並保證所有提供予本公司之個人資料均屬正確無誤,且 台端授權本公司依其決定為變更。
七、 其他重要事項:
台端知悉本公司有權俢訂本告知書,且本公司將於修訂後,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本公司網站公告或足使 台端知悉或可得知悉之其他方式,告知修訂後之內容及修訂要點,包括但不限於以前述方式告知提供詳載修訂後之告知內容及修訂要點之網頁連結,屆時請詳閱該指定網頁內容。
【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 台端同意本公司、關係企業及第三方及其承包商、顧問及關係企業,亦得於上述特定目的外處理個人資料:
一、 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
(一)為本公司及/或其關係企業進行合併、收購、營業讓與、委託經營業務、合資或任何其他類似控制權變更或其他情事(合稱「併購」)而從事實地查核及準備交易文件之目的提供潛在交易對象個人資料;
(二)進行併購;
(三)為法規要求及法令遵循之目的與關係企業及第三方為特定目的外之聯繫;
(四)依主管機關或自律組織之要求,依據法規或關係企業及第三方所在之管轄權法律遵循之目的,提供個人資料予關係企業及第三方;
(五)為本公司及/或其關係企業進行行銷及/或跨業行銷;
(六)為外國稅務稽徵
(七)其他目的。
二、 個人資料之類別
(一)足以辨識個人、個人描述、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辨識財務、家庭情形、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財產、職業、資格、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等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辨識個人者;辨識財務者;個人描述;家庭情形、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財產、職業資格或技術、職業專長、現行之受僱情形、工作經驗、薪資與預扣款、受僱人所持有之財產、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負債與支出、信用評等、貸款、外匯交易紀錄、票據信用、資料主體所取得之財貨或服務、資料主體提供之財貨或服務及財務交易。
(二)其他在契約或其他資訊中所提供而足以辨識 台端身分之個人資訊,或任何其他法務部公告之個人資料類別,包括 台端姓名、電郵地址、電話號碼、地址、職位、工作情況、任何其他得用以辨識 台端身分資料、及現行法律或任何未來施行或修正之法律所允許範圍內之其他資訊。(以上項目之定義以及內容,應以法務部隨時修訂及公佈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個人資料所載者為依據,修訂後之個人資料其適用應參酌實質認定之)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於本公司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內,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1. 台端與本公司契約關係終止後之二十年期間;2.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3.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4.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5.經本公司主動或經 台端以書面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 台端之個人資料;6.以上述期間較長者為準。
(二)地區:獲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及經營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其營業活動之相關地區及為達蒐集、處理及利用目的所必須使用之相關地區:包含本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訂有契約之機構或顧問等所在之地區、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需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接收者所在地。
(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之對象:1.本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或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含共同行銷、合作推廣等,包括但不限於境外基金機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移轉代理人等)或顧問(如律師、會計師)、獲主管機關許可受讓證券商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2.外國政府、主管機關或法院、金融監理或依法有調查權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同業公會、股票發行公司、交割銀行、臺灣票據交換所(發放股利)、臺灣總合股務公司等依法令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構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發行、買賣、徵信、交易、交割、股務等有關之相關機構,及對第一點所列利用對象有管轄權之金融監理機構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
(四)方式: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文件、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為蒐集、處理、利用與國際傳輸(包括但不限於使用電子文件、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學技術之適當方式等)。
四、 如 台端之帳戶符合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案(下稱「FATCA 法案」)所定義的美國帳戶者,本公司得將有關資訊揭露予國內外政府機關(包含但不限於中華民國政府及美國聯邦政府)。
五、 台端同意與否對 台端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台端若拒不提供個人資料,在本公司參與併購之情形下可能導致 台端與本公司間之契約關係無法移轉,在台端進行開戶身分確認時可能導致本公司無法受理開戶、交易、股務相關作業之申請,及提供一切投資管理與相關市場與商品資訊提供之服務。若 台端拒絕提供好好證券為遵循 FATCA 法案及協議所需之個人資料、或嗣後撤回、撤銷同意,好好證券將無法繼續提供 台端任何服務,並將對於台端於好好證券下所開立之帳戶進行停止服務、結清、結算或依據 FATCA 法案對於交易金額中屬於應扣繳款項及外國轉付款項扣繳百分之三十之金額。若 台端個人資料無法應相關管轄地主管機關之要求或為任何外國法令遵循目的而提供,可能導致本公司必須將 台端自須受相關管轄地法令遵循目的之服務及責任中排除,而可能因此影響 台端與本公司間之契約關係。
經貴公司向本人告知上開事項,本人已清楚瞭解上開告知內容及貴公司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本人另同意依上述告知事項內容提供本人個人資料予貴公司為上開特定目的範圍內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本人茲聲明並保證就本人所提供予貴公司之親屬及第三人個人資料(1)業依個資法規定履行上述告知事項,並取得個別親屬之同意,其資料類別同告知事項;(2)均屬真實、正確且完整,如有變更,亦將通知貴公司修正,上述聲明如有不實,本人願全權負責。